(二)競價上網的相關政策仍在不斷修改、探討中
自新電改“9號文”下發(fā)后,為理順可再生能源機組競價上網的市場化路徑并促進其平穩(wěn)過渡,2015年、2016年,能源主管部門先后下發(fā)了《關于有序放開發(fā)用電計劃工作的通知》、《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(guī)則(試行)》、《關于做好風電、光伏發(fā)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》等多個文件,明確了風電、光伏發(fā)電作為最后放開發(fā)用電計劃的發(fā)電子行業(yè),并要求在計劃電量內保障現有電價水平。
2017年以前,公開市場普遍預期可再生能源發(fā)電電價將隨著發(fā)用電計劃的逐步放開,從“兩部制”固定電價過渡到“煤電標桿電價”部分進行市場化競價、“電價補助”保持不變的方式。
2017年1月,三部委聯合下發(fā)《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(fā)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》(發(fā)改能源[2017]132號),擬自2017年7月起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(fā)和自愿認購,并從2018年起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。該政策明確了可再生能源“兩部制”電價中,“電價補助”部分將以“綠色證書”形式率先進行市場競價,與之前市場預期存在一定差異。
2017年5月,國家能源局發(fā)布了《關于開展風電平價上網示范工作的通知》(國能綜通新能[2017]19號),要求各省市組織申報1-2個風電平價上網示范項目,并明確示范項目不再發(fā)放財政補貼或核定綠色證書,為實現“兩部制”電價向“單一”電價機制過度鋪路。
可再生能源市場化過程中的主要矛盾
(一)地方政府主導的“上網競價”模式差異化較大、利益劃分意圖明顯
截至目前,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下發(fā)的競價文件仍多為原則性、指導性文件,而由于電力體制改革細則的制定者及執(zhí)行者為地方政府,不同區(qū)域可再生能源實際競價模式差異性較大。個別地區(qū)假“競價上網”之名,限制可再生能源發(fā)電量、對競價市場切割(要求火電與火電競價、風電與風電競價)、強制風電讓利當地火電,已完全背離了市場化競價的初衷。
(二)現有電價形成機制較為復雜,實現競價上網需協(xié)調多方利益,面臨矛盾重重。
由于現有“兩部制”以及“雙軌制”電價形成機制較為復雜,要實現風電、光伏發(fā)電全電量競價上網,須協(xié)調多方利益,并解決以下問題:
1、新、舊機組“雙軌制”電價矛盾如何調節(jié)。我國“雙軌制”電價的初衷是在設備成本下降的大趨勢下保護行業(yè)先行者的合理利益,已經投產的高成本電站參與競價必將處于不利地位。
2、電價中“煤電標桿電價”及“電價補助”部分如何分別實現競價尚須進一步探討。目前綠色證書、配額制等政策仍在探索階段,其中配額制已提出近十年,具體操作細則仍在反復研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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